依法履职造成损害 民警个人不担责任 据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张向宁介绍,自2017年3月以来,公安部立足新时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思维,深入调研论证,认真总结、积极借鉴国内外相关成熟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开展《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制定工作。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了当前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规定共有三十三条,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据北京市公安局督察总队副总队长、市局维权办副主任任小飞介绍,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将与《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同步施行。 另据了解,办法扩大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保护范畴,民警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侮辱、贬损。同时,明确将外省市公安机关执行支援任务的民警、公安院校派遣配合执行警务活动的学员以及警务辅助人员纳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保护范畴。 王敬波认为,“规定和办法的施行能够优化执法现状、改善执法效率,且具有几大亮点:首先,进一步明确袭警、辱警的行为边界。不少公众并不清楚到底怎样才算配合民警执法,哪些行为是不该做的。规定和办法对相关行为进一步予以明确,无论是正在执法的民警还是社会公众,都能更清晰地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义务所在,以及自己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其次,对民警的保护扩大至其家属。众所周知,由于民警工作的特殊性,风险较大。因此,民警家属的安全问题也非常重要。对家属的安全给予必要的保障,有利于民警安心执法。再次,围绕民警执法构建了一个更加全面的履责保障体系,可以避免民警因为正常履职受到不正当的追责,从而保障民警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规定和办法迈出了重要一步,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不仅有多项关于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及其如何依法查处的规范,而且还有一些整体上的规范,例如规定的第三条‘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再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这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现有局面;还有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等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王太元说。 王太元认为,办法是北京市因地制宜对规定的具体化、详细化。北京由于不同于其他城市的警务司法环境,也应当有高于其他城市的警务规划、运作、监督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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